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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宏庆辅机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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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GB 1345892

代替GB8978-88

合成氨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工业(包括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等氮肥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睡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1 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煤头废水

指以煤(包括焦炭)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2 油头废水

指以油(包括重油、轻油、原油、渣油等)为原料全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3.3 气头废水

指以气(包括天然气、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等)为原料合成氨及生产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废水。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别

合成氨厂按生产规模分为:

a. 大型厂,年产量≥30万吨氨;

b. 中型厂,年产量≥4.5万吨氨;

c. 小型厂,年产量<4.5万吨氨。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排污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3.1 198911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1执行。

4.3.2 198911日至19961231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2执行。

4.3.3 19971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合成氨企业按表3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按日均值计算,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4.2 1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0.50mg/l1.0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3 2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4 3中,以褐煤为原料加压气化制气工艺,挥发酚一、二、三级标准值分别放宽到0.30mg/l0.50mg/L3.00mg/L,其吨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属规模排水量换算。

4.4.5 1、表2和表3中,以油为原料制气工艺,在造气车间(或工段)或处理装置出口,其排放炭黑的参考指标值为:一级30mg/l、二级50mg/L、三级80mg/L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监督监测4h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5.4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4

4

序号

项目

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4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

5

硫化物

亚甲基蓝比色法

GB/T 16489

6

氰化物

蒸馏后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

7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

GB7479

9

有机氮

凯氏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 11891

GB7478

10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4

GB 7475

 

采用凯氏氮与氨氮之差。

6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为由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有显、赖锦梅、冯波、邓福山。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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